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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陸地區申請人應具備之申請文件使用簡體字者,應於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
正正體中文本;屆期未補正者,依專利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或商標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
理。
申請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簡體字本提出,且於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指定
期間內補正正體中文本者,以簡體字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
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簡體字本視為未提出。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83年5月18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1022003056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溯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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