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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83年12月11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102200305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溯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下列專利案卷,任何人均得申請閱卷:
     (一)經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二)經公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案。
     (三)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審定之異議案、舉發案、更正案、專利權期間延長案或強制
        授權案。
     (四)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已作成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案。

  • [修正]
  • 三、下列專利案卷,僅當事人得申請閱卷:
     (一)審查中且未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二)審查中之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
     (三)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審定不予專利,且未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四)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審定不予專利之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

  • [修正]
  • 四、下列專利案卷,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卷:
     (一)審查中之舉發案。
     (二)審查中之更正案。
     (三)審查中之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案。
     (四)審查中之強制授權案。
     (五)審查中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案。
      本要點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該專利權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影響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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