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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人字第10718903040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一、本局新進約聘人員之敘薪,依下列之規定:
      (一)約聘專利審查委員:
         1.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相
          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且屬特殊領域專長者:四五六薪點。
         2.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相
          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
          學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四二
          四薪點。
         3.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學系者:三九二薪點
          。
      (二)約聘商標審查員:三六0薪點。
      (三)約聘事務員:
         1.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
          碩士學位者:三四四薪點。
         2.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
          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三一二薪點。
         3.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學系畢業者:二九六
          薪點。
       前項新進約聘人員曾任本局相同職稱職務且服務年資未曾中斷(不含任期制約聘專利
       審查委員年資),其原敘薪點高於新聘薪點者,於新聘前最近連續四年年終評核,其
       中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得由該單位衡酌其實際工作表現,專案簽陳局長核
       定後改敘原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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