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人字第10718903040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一、本局新進約僱人員之敘薪,依下列之規定: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二八0薪點。
      (二)國內高中〈職〉學校畢業者:二二0薪點。
       前項新進約僱人員曾任本局相同職稱職務且服務年資未曾中斷,其原敘薪點高於新僱
       薪點者,於新僱前最近連續四年年終評核,其中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得由
       該單位衡酌其實際工作表現,專案簽陳局長核定後改敘原薪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