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十一、本局新進約僱人員之敘薪,依下列之規定: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二八0薪點。
(二)國內高中〈職〉學校畢業者:二二0薪點。
前項新進約僱人員曾任本局相同職稱職務且服務年資未曾中斷,其原敘薪點高於新僱
薪點者,於新僱前最近連續四年年終評核,其中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得由
該單位衡酌其實際工作表現,專案簽陳局長核定後改敘原薪點。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人字第10718903040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