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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秘字第1118000153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至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應用一般行政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本
      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

  • [附表]
  • 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檔案開放應用申請書

  • [修正]

  • 五、申請應用一般行政檔案,於申請書填具簽章後,得以親自持送、郵寄
      、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修正]

  • 六、申請應用一般行政檔案之程式不符或要件不備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
      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 [修正]

  • 八、進行檔案應用行為時,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局指
      定之人員核驗及影印該身分證明文件留存備查,並於登記簿上簽名或
      蓋章後,始得洽取檔案;閱畢後,應將原檔案交本局指定人員點收無
      訛後,始得離開。

  • [修正]

  • 十五、閱覽、抄錄本局一般行檔案不收取費用,複製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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