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秘字第1118000153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至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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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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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用一般行政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本
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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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應用一般行政檔案,於申請書填具簽章後,得以親自持送、郵寄
、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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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用一般行政檔案之程式不符或要件不備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
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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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進行檔案應用行為時,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局指
定之人員核驗及影印該身分證明文件留存備查,並於登記簿上簽名或
蓋章後,始得洽取檔案;閱畢後,應將原檔案交本局指定人員點收無
訛後,始得離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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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閱覽、抄錄本局一般行檔案不收取費用,複製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