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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國法字第1137000068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一般公文之檢核作業由本局國際及法律事務室(以下簡稱國法室)、
      秘書室、政風室、資訊室及其他組室輪流指派九職等以上、熟悉公文
      流程作業之人員組成公文檢核小組,檢核範圍與分工如下,檢核單位
      得視情形調整:

    檢核項目

    檢核單位

    建立公文檢核機制

    國法室

    公文流程管制情形(收發、稽催、歸檔)

    秘書室

    公文流程管制情形(品質、時效)

    本局各單位

    公文保密處理情形

    政風室

    公文管理電腦化執行情形

    資訊室

    立委質詢、監察案件及人民申請案(專利及商標申請案除外)、陳情案處理情形

    國法室


  • [修正]

  • 九、國法室每年得辦理提升公文品質與時效之教育訓練,並推動各單位間
      相互觀摩之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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