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國法字第1137000068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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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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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公文之檢核作業由本局國際及法律事務室(以下簡稱國法室)、
秘書室、政風室、資訊室及其他組室輪流指派九職等以上、熟悉公文
流程作業之人員組成公文檢核小組,檢核範圍與分工如下,檢核單位
得視情形調整:檢核項目
檢核單位
建立公文檢核機制
國法室
公文流程管制情形(收發、稽催、歸檔)
秘書室
公文流程管制情形(品質、時效)
本局各單位
公文保密處理情形
政風室
公文管理電腦化執行情形
資訊室
立委質詢、監察案件及人民申請案(專利及商標申請案除外)、陳情案處理情形
國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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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法室每年得辦理提升公文品質與時效之教育訓練,並推動各單位間
相互觀摩之經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