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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1年2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國企字第1103000322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八點、第十四點及第九點附件六、第十二點附件七、附件八;刪除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局出版品之管理作業流程與分工如下:
      (一)各單位欲印製出版品者(以下稱出版單位),應先擬妥出版品
         初稿準備事宜,簽陳奉准。
      (二)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以下簡稱國企組)審查符合基本形制
         後,向國家圖書館申請相關編號,取得後至文化部建置之政府
         出版品資訊網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 Publica
         tions Number;簡稱 GPN),具國際標準書號(ISBN)之出版
         品,於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時,應同時申請銷售
         收入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三)出版單位辦理出版品印製作業,並依規定分送寄存單位及政府
         出版品展售門市(以下簡稱展售門市)。
      (四)出版單位就其出版品應管控流通存量,並視保存年限予以管理
         。
      (五)本局出版品自行銷售、與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增、退出版品、
         結帳等事宜,由資料服務組負責。
      前項作業之流程圖,如附件一。

  • [附表]
  • 附件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品管理作業流程圖

  • [修正]

  • 八、出版單位於出版品(不含紙本公報)驗收日起十日內,應送下列之寄
      存單位:
      (一)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二)國家圖書館二份。
      (三)文化部指定之圖書館各一份。
      (四)本局圖書室一份。
      前項寄存單位或數量如有變更者,國企組應通知各單位。

  • [修正]

  • 九、本局出版品提供展售門市統籌展售之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之出版品第一次出版時,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
         售清單,連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寄送展售門市;該清單如附件
         六。
      (二)展售門市後續批取數量或退換書,由資料服務組負責。
      (三)資料服務組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分別提
         供前一年下半年及當年上半年銷售結帳清單,並於每年二月十
         五日及八月十五日前以定價百分之六十與展售門市處理帳款事
         宜。
      (四)相關寄送運費,除第一次由出版單位負擔外,餘均由展售門市
         負擔。

  • [附表]
  • 附件六-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

  • [修正]

  • 十二、出版單位就可授權利用之出版品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出版或發行之公報,應同時具備不含列印指令之純文字電子
          檔,於各期公報發行後送國家圖書館。
       (二)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除有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之特殊
          原因外,於委外印製出版品之契約中,應約定依文化部之規
          定製作出版品之電子檔。
       (三)出版單位對可授權利用之出版品,應先取得本局可以各種方
          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該出版品及再授權他人利用
          之權利。該出版品就前開權利授權予文化部利用,如有電子
          檔應併送之;其電子檔之規格,如附件七,授權利用函範例
          ,如附件八。
       (四)出版品透過本局網站公開時,出版單位應將出版品之電子檔
          置於本局網站,並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登載連結網址
          。
       (五)出版單位應就其出版品採行之「創用CC」授權條款版本、授
          權標記及標示文字,移請資訊室協助於本局局網標示及連結
          事宜。

  • [附表]
  • 附件七-電子檔應符合事項

  • 附件八

  • [修正]

  •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文化部及經濟部關於出版品之規定辦理。

  • [刪除]

  • 十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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