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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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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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出版品之管理作業流程與分工如下:
(一)各單位欲印製出版品者(以下稱出版單位),應先擬妥出版品
初稿準備事宜,簽陳奉准。
(二)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以下簡稱國企組)審查符合基本形制
後,向國家圖書館申請相關編號,取得後至文化部建置之政府
出版品資訊網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 Publica
tions Number;簡稱 GPN),具國際標準書號(ISBN)之出版
品,於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時,應同時申請銷售
收入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三)出版單位辦理出版品印製作業,並依規定分送寄存單位及政府
出版品展售門市(以下簡稱展售門市)。
(四)出版單位就其出版品應管控流通存量,並視保存年限予以管理
。
(五)本局出版品自行銷售、與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增、退出版品、
結帳等事宜,由資料服務組負責。
前項作業之流程圖,如附件一。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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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版單位於出版品(不含紙本公報)驗收日起十日內,應送下列之寄
存單位:
(一)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二)國家圖書館二份。
(三)文化部指定之圖書館各一份。
(四)本局圖書室一份。
前項寄存單位或數量如有變更者,國企組應通知各單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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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出版品提供展售門市統籌展售之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之出版品第一次出版時,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
售清單,連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寄送展售門市;該清單如附件
六。
(二)展售門市後續批取數量或退換書,由資料服務組負責。
(三)資料服務組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分別提
供前一年下半年及當年上半年銷售結帳清單,並於每年二月十
五日及八月十五日前以定價百分之六十與展售門市處理帳款事
宜。
(四)相關寄送運費,除第一次由出版單位負擔外,餘均由展售門市
負擔。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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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版單位就可授權利用之出版品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出版或發行之公報,應同時具備不含列印指令之純文字電子
檔,於各期公報發行後送國家圖書館。
(二)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除有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之特殊
原因外,於委外印製出版品之契約中,應約定依文化部之規
定製作出版品之電子檔。
(三)出版單位對可授權利用之出版品,應先取得本局可以各種方
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該出版品及再授權他人利用
之權利。該出版品就前開權利授權予文化部利用,如有電子
檔應併送之;其電子檔之規格,如附件七,授權利用函範例
,如附件八。
(四)出版品透過本局網站公開時,出版單位應將出版品之電子檔
置於本局網站,並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登載連結網址
。
(五)出版單位應就其出版品採行之「創用CC」授權條款版本、授
權標記及標示文字,移請資訊室協助於本局局網標示及連結
事宜。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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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文化部及經濟部關於出版品之規定辦理。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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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