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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政字第111900017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
      長一人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或局長指派之代
      表兼任之;得視需要遴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擔任委員
      。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本會報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出缺時,得補
      派(聘)兼之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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