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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
長一人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或局長指派之代
表兼任之;得視需要遴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擔任委員
。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本會報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出缺時,得補
派(聘)兼之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政字第111900017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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