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係指設置於本局中央百世大樓、深坑第二
辦公室、各地區服務處及竹山、草屯檔案庫房等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
區域之攝錄影相關設備與系統。 - [修正]
-
三、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單位如下:
(一)政風室:管理本局於中央百世大樓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區域設
置之錄影監視系統。
(二)深坑第二辦公室:管理本局於深坑第二辦公室辦公處所及公共
空間區域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
(三)各地區服務處:管理本局於各地區服務處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
區域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
(四)秘書室:管理本局於竹山、草屯檔案庫房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
。
各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管理並負責系統操作,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
操作。
前項專責管理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操作、巡檢及確保持續正常運作,如發
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錄影監視影像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事宜。
(三)受理申請調閱、複製錄影監視影像資料事宜。 - [修正]
-
五、調閱或複製錄影監視影像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局內部單位因公務需要,有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之必要,應
填具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送各該管
理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該管理單位派
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二)本局以外公務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應
以公文或填具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該管理單位派員陪
同調閱或複製。
(三)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需調閱或複
製影像資料,應填具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敘明理由
及用途,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
,由各該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政字第1139000002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