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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政字第1139000002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係指設置於本局中央百世大樓、深坑第二
      辦公室、各地區服務處及竹山、草屯檔案庫房等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
      區域之攝錄影相關設備與系統。

  • [修正]

  • 三、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單位如下:
      (一)政風室:管理本局於中央百世大樓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區域設
         置之錄影監視系統。
      (二)深坑第二辦公室:管理本局於深坑第二辦公室辦公處所及公共
         空間區域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
      (三)各地區服務處:管理本局於各地區服務處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
         區域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
      (四)秘書室:管理本局於竹山、草屯檔案庫房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
         。
      各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管理並負責系統操作,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
      操作。
      前項專責管理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操作、巡檢及確保持續正常運作,如發
         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錄影監視影像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事宜。
      (三)受理申請調閱、複製錄影監視影像資料事宜。

  • [修正]

  • 五、調閱或複製錄影監視影像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局內部單位因公務需要,有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之必要,應
         填具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送各該管
         理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該管理單位派
         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二)本局以外公務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應
         以公文或填具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該管理單位派員陪
         同調閱或複製。
      (三)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需調閱或複
         製影像資料,應填具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敘明理由
         及用途,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
         ,由各該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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