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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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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
之規定行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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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應設性騷擾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理性騷擾申
訴調查案件。
申評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局長指定副局長兼
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
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應親自出席申評會,不得代理。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指定人員
遞補,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局員工性騷擾時,本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
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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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
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人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案件,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
本要點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提出者,申評會應作
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
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蓋章:
(一)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可取得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
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本局局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經濟部提
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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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第八點程序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
期不補正。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之案件,提出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
申評會對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申訴案件,因具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而不予受理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
知當事人,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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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下
列程序提出救濟:
(一)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
定有異議者,得於申訴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申復
。但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稱之公務人員或為同
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之準用對象者,逾期未予處理或不服
申訴決定,得於期限屆滿或申訴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局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
復審。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
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
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再申訴。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人字第1120000624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智慧財產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戒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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