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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
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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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公司於章程訂明股東會召開之方式)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
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
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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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商業
中華民國18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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