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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計資料: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等。
二、資料儲存媒體:指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時,存放會計資料所使用之磁碟、磁帶、光碟片、
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
三、會計軟體:指用於處理會計資料之電子應用程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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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記
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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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如發現錯誤應經審核後輸入更正之,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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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商業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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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前條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操作程序。
二、輸入、輸出資料之格式。
三、會計資料控制之方法,包括會計資料之輸入、處理、輸出及存取之控制。
四、會計項目代號與其中文名稱對照表。
五、錯誤資料之處理程序。
六、資料備份及復原之程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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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項目之建檔。
二、記帳憑證之登錄。
三、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
四、會計分錄之過帳。
五、各種帳冊、表單與財務報表之顯示及列印功能。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業
中華民國85年9月11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128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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