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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業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10242303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之文件,除申請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
    本為之。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本辦法規定之外國有限合夥應提供之外文證明文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
    通知申請人須經驗證、公證或認證程序,或檢附中譯本。

  • [修正]
  •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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