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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業
中華民國90年9月4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5170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公司、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得查閱、抄錄或影印之登記資料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 [附表]
  • 附表一-有限公司

  • 附表二2股份有限公司

  • 附表三-外國公司

  • [修正]
  • 四、申請查閱、抄錄及影印公司登記資料時,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以臨櫃、郵寄、傳
      真或網路傳輸之方式申請:
     (一)公司申請本公司登記資料者:
        1.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蓋具原核備之代表公司
         之負責人印鑑及公司印鑑;或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於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及加附身
         分證明文件。
        2.由分公司經理人填具申請書,以分公司名義申請並由分公司經理人簽名或蓋章及
         加附身分證明文件。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者:
        1.由利害關係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
        2.利害關係人為法人者,應由代表法人之負責人提出;或由其分支機構檢具利害關
         係證明文件,並由分支機構經理人簽署之。
     (三)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除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檢附委託
        書。但申請文件如已載明代理人姓名,且足以確認代理人身分者,得免附委託書。
      於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後段情形,臨櫃取件時應加附取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取件
      時應以公司所在地為收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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