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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商品資訊
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契約之一
部分。
四、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交易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五、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
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六、商品訂購數量上限
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
七、商品交付地及交付方式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交付之地點及方式供消費者選擇,並依消費者之擇定交付。
八、付款方式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產生時,企業經營者
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債務主體、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另有信用保險或保證
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九、運費
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
負擔。
十、退貨及契約解除權
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行使相關權利。
十一、個人資料保護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十二、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於知悉消費者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
後續利用。
十三、系統安全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與消費者交易之電腦系統具有符合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十四、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爭議說明採用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業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502418810號公告修正發布應記載事項第五點,並自105年10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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