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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業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5020032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刪除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受考核機關為辦理商品標示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並依行政資源、工商發展規
      模、地理位置、觀光風景區因素,分為甲、乙、丙三組如下:
     (一)甲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二)乙組: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
        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三)丙組: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 [修正]
  • 四、本部對受考核機關前兩個年度之執行績效,於每年五月至七月間依下列方式辦理考核工
      作:
     (一)書面審核-依受考核機關提送之商品標示業務執行成果報告進行書面審核。
     (二)實地考核-由考核委員至各受考核機關,就實際商品標示業務執行情形進行查證。
      前項考核作業第一年考核乙組機關,次一年考核甲組及丙組機關,以後年度輪替辦理。

  • [刪除]
  • 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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