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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
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規
定,辦理從事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之資料處理服務業
者(下簡稱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之推薦,以利該業者向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申請與境外支付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支付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核准,特訂定本要點。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業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數位發展部數授產經字第111400020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推薦從事跨境網路交易價金代收轉付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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