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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審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 委員,由貿易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及貿易局有 關業務主管之適當人員遴聘,任期一年,並得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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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審委會派員或囑託其他有關機關送達異議文書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交付郵務 機構送達者,應使用異議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異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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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中華民國82年7月16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90460639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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