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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中華民國79年10月18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105)保證規劃字第622135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0500008770號函准予備查)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
     (一)申貸企業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本項貸款並經審查會審核通過後,應備齊相關文件向
        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由本基金核發承諾書予申貸企業,申貸企業得執承諾書於所
        載有效期間內,向與本基金簽約之金融機構申請授信。
     (二)同意授信之金融機構,應於授信前填具「直接保證確認申請表」向本基金申請核發
        保證書,並依保證書所載條件辦理授信。前述所載條件如需變更,應函經本基金同
        意後,始得辦理。
     (三)經授信單位依保證書辦理之授信,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移送本基金信用保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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