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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本部遴聘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並指定其中一人擔
任召集人;國內、外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並得連聘之。
前項委員,由本部國際貿易署報請本部同意後核聘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經濟部經授貿字第113500212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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