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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中華民國89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3502002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經濟部次
      長兼任之;四人至八人為學者、專家,經由經濟部部長遴聘之;其餘
      委員分別由下列機關推薦一人,並由經濟部部長聘(派)兼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交通部。
      (七)衛生福利部。
      (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九)環境部。
      (十)大陸委員會。
      (十一)核能安全委員會。
      (十二)農業部。
      (十三)數位發展部。
      (十四)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十五)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十六)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十七)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修正]

  • 五、本小組之幕僚工作,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負責辦理。

  • [修正]

  • 六、本小組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在國內執行申報、檢查、
         稽查遇有抗拒等狀況時相關人員之安全維護事宜。
      (二)外交部:負責我國參與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與國際公約
         、協定相關之活動、涉外協商、簽訂雙邊或多邊協定事宜。
      (三)國防部:
         1.負責管理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相關事
          宜。
         2.負責國防部委託研發、產製、維修屬軍事用途之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輸出入及其他管理事宜。
         3.負責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屬軍事用途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
          出入及其他管理事宜。
      (四)財政部: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出口通關、審核查驗及統計
         事宜。
      (五)法務部:負責參與擬訂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國內法規事
         宜。
      (六)交通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交通之相關事宜。
      (七)衛生福利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醫療、生物製劑
         之相關事宜。
      (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負責管理科學園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相關事宜。
      (九)環境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毒性化學物質之相關
         事宜。
      (十)大陸委員會:負責協商兩岸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政策相關事宜
         。
      (十一)核能安全委員會: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原子能技
          術及貨品之相關事宜。
      (十二)農業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農業技術、農業用
          化學品、動物用藥品之相關事宜。
      (十三)數位發展部:負責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屬新興技術及貨
          品之相關事宜。
      (十四)學者、專家:協助推動、協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之相關
          事宜及提供諮詢。
      (十五)經濟部:
          1.負責管理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以外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相
           關事宜。
          2.協調相關機關及單位擬訂並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理
           項目。
          3.協調相關機關及單位擬訂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國內
           法規。
          4.建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之申報及檢查制度。
          5.對企業界執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有關之宣導工作,並
           提供資訊服務。
          6.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及稽查作業。
          7.負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業務。
          8.其他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關之協調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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