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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
易署)署長及副署長兼任,下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除正、副召集
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就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及下列各單位所推派
之人員各一人聘請組成之:
(一)外交部。
(二)國防部。
(三)財政部關務署。
(四)法務部調查局。
(五)交通部。
(六)核能安全委員會。
(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
(八)本部產業技術司。
(九)本部產業發展署。
(十)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十一)本部貿易署。
(十二)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十三)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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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下設鑑定組、稽查組、軍事機關組及秘書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鑑定組、稽查組及秘書組組長由本部貿易署指派專人兼任;軍事機
關組組長由國防部軍備局指派專人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分由各組組長
就其單位內人員派兼之。
各組業務作業要點分由各組訂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中華民國84年4月7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經濟部經授貿字第113500137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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