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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委員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署長
兼任之,其中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副署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派員組成之:
(一)外交部一人。
(二)農業部一人。
(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一人。
(四)財政部關務署一人。
(五)財政部賦稅署一人。
(六)交通部航港局一人。
(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人。
(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人。
(九)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一人。
(十)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
(十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十二)中華民國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一人。
(十三)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一人。
(十四)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五)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六)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有關業務主管一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委員職務異動時,得辦理改聘,
其聘期至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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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委託相關機構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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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2502013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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