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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2502013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署長
      兼任之,其中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副署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派員組成之:
      (一)外交部一人。
      (二)農業部一人。
      (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一人。
      (四)財政部關務署一人。
      (五)財政部賦稅署一人。
      (六)交通部航港局一人。
      (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人。
      (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人。
      (九)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一人。
      (十)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
      (十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十二)中華民國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一人。
      (十三)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一人。
      (十四)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五)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六)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有關業務主管一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委員職務異動時,得辦理改聘,
      其聘期至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修正]

  • 六、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委託相關機構辦理。

  • [修正]

  •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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