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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未歸檔公文稽催之效能,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秘字第112245009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文書歸檔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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