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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特約檢驗之受理範圍限於國內輸出之商品。
國內輸出商品之特約檢驗,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65年12月13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3046035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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