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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88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8046061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二條;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四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四條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一、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
    二、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自核定試驗結果之次日起。
    三、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自事件發生之次日起。
    四、商品驗證登錄經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
      ,屆期未完成。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第三條

    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如下:
    一、自行管制模式(模式一):
      申請人應依規定提出技術文件,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確實為生產登錄商品之工廠
      ,並經生產廠場同意登錄,且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符合檢驗標準。
    二、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
      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其產品之代表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
      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
      驗報告。
    三、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
      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確實為生產登錄商品之工廠,並經生產廠場同意登錄,
      且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四、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
      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驗證機構依 CNS12681(ISO9001)評鑑核可具有設計、開
      發、生產及製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五、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
      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驗證機構依 CNS12681(ISO9001)評鑑核可具有生產及製
      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六、產品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六):
      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驗證機構依 CNS12681(ISO9001)評鑑核可具有最終檢驗
      及測試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七、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
      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機構核發符合規定之工廠檢查報告。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申請人並應符合前項第三款符合型式聲明模式。

  • [修正]
  • 第四條

    申請驗證登錄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或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以
    下簡稱驗證機關、構)辦理: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錄且未有變更者,或已填具之統一編號可於主管
      機關公開網站查詢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所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型式試驗報告、相關技術文件、品質管理系統登
      錄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前項符合性評鑑相關
    資料。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申請人得檢附對方國核發之驗證證明,代替第一項符合性評
    鑑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
    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各項商品驗證登錄業務,申請人得跨轄區向驗證機關辦理。

  • [修正]
  • 第五條

    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錄,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並准予依據商品檢驗
    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但經指定公告使用由標準檢驗局印製之
    專用商品檢驗標識者,證書名義人應檢附驗證登錄商品之型式、規格、數量及其他經標準檢
    驗局指定之資料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發。
    前項之審查,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監督試
    驗或派員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售予他人,並以他人名義銷售該商品者,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構
    )報備銷售者之名稱、地址或商標。
    第一項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得以電子文件形式為之。

  • [修正]
  • 第七條之一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經依前條第一項但書查核結果不符合,而無法改正或未依規定期限改
    正者,報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符合通知書後六個月內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
    報驗義務人處置前項商品時,應向檢驗機關申請拆封或經檢驗機關同意後,由檢驗機關派員
    監督其自行拆封。但報驗義務人為退運者,應於退運後檢附財政部關務署復運出口報單及其
    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檢驗機關銷案或由檢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於財政部關務署線上退
    運資料符合後銷案。

  • [修正]
  • 第十二條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如有遺失或毀損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申請人如有需要,並得申請加發
    證書。
    申請系列產品登錄,經審查符合者,逕予換發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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