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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責機關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一、反映應經檢定
法定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獎金。獎金之計算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之
商數,並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計算後每件獎金如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以
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工作績效優良者
並得給予獎品獎勵。
二、反映度量衡器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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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91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74000505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條條文,並自107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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