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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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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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除另有規定外,應緊 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圖式之名稱為商品安全標章。 (圖示請參閱附件) 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定代碼 組成如下: 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除下列規定外,為字軌「C」及流水號: (一)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型式認可商品,為 字軌「T」及指定代碼。 (二)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 廠場生產之商品,為字軌「Q」及指定代碼。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者,為字軌「 M 」及指定代碼。 二、驗證登錄:為字軌「 R」及指定代碼。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商 品,為字軌「R」、流水號及指定代碼。 三、符合性聲明:為字軌「D」及指定代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指定代碼,由標準檢驗局核准或發給證書時指定; 前項第三款之指定代碼,應向標準檢驗局申請。 第三項之指定代碼,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維條 碼應於核發證書(明)前或辦理符合性聲明登記時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公 告實施日前已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申請 。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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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 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依下列方式標示: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不宜以前二款方式標示者,置於包裝內。 四、以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之方式標示。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商品檢驗標識之指定代碼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 維條碼得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