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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91年1月9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46064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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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除另有規定外,應緊
    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圖式之名稱為商品安全標章。

    (圖示請參閱附件)

    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定代碼
    組成如下:
    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除下列規定外,為字軌「C」及流水號:
      (一)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型式認可商品,為
         字軌「T」及指定代碼。
      (二)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
         廠場生產之商品,為字軌「Q」及指定代碼。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者,為字軌「 M
         」及指定代碼。
    二、驗證登錄:為字軌「 R」及指定代碼。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商
      品,為字軌「R」、流水號及指定代碼。
    三、符合性聲明:為字軌「D」及指定代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指定代碼,由標準檢驗局核准或發給證書時指定;
    前項第三款之指定代碼,應向標準檢驗局申請。
    第三項之指定代碼,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維條
    碼應於核發證書(明)前或辦理符合性聲明登記時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公
    告實施日前已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申請

  • [附表]
  • 附件

  • [修正]
  • 第九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
    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依下列方式標示: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不宜以前二款方式標示者,置於包裝內。
    四、以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之方式標示。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商品檢驗標識之指定代碼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
    維條碼得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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