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91年1月9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46064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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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除另有規定外,應緊
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圖式之名稱為商品安全標章。
(圖示請參閱附件)
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定代碼
組成如下:
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除下列規定外,為字軌「C」及流水號:
(一)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型式認可商品,為
字軌「T」及指定代碼。
(二)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
廠場生產之商品,為字軌「Q」及指定代碼。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者,為字軌「 M
」及指定代碼。
二、驗證登錄:為字軌「 R」及指定代碼。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商
品,為字軌「R」、流水號及指定代碼。
三、符合性聲明:為字軌「D」及指定代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指定代碼,由標準檢驗局核准或發給證書時指定;
前項第三款之指定代碼,應向標準檢驗局申請。
第三項之指定代碼,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維條
碼應於核發證書(明)前或辦理符合性聲明登記時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公
告實施日前已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申請
。 - [附表]
- [修正]
-
第九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
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依下列方式標示: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不宜以前二款方式標示者,置於包裝內。
四、以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之方式標示。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商品檢驗標識之指定代碼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
維條碼得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