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AP-0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應檢附文件.pdf
- 表AP-0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pdf
- 表AP-03-自行管制聲明書.pdf
- 表AP-04-符合型式聲明書.pdf
- 表CH-0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補件通知書.pdf
- 表CH-0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不符通知書..pdf
- 表RE-01-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號碼編碼原則.pdf
- 表CE-0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pdf
- 表CE-0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pdf
- 表RE-02-驗證登錄商品檢驗標識圖式繪製方法.pdf
- 表AP-05-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書.pdf
- 表CE-0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pdf
- 表RE-03-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號碼之編碼原則.pdf
- 表MRA-AP-1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互承認協議商品驗證證明申請書.pdf
- 表MRA-CE-04-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COC).pdf
- 表MRA-CE-05-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互承認協議商品驗證證明.pdf
- 表MRA-RE-05-相互承認協議商品驗證證明書號碼編碼原則.pdf
- 表AP-1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商品以他人名義銷售報備通知書.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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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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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及審核作業
(一)驗證機關(構)受理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應核對所繳交文件是
否與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規定應附資料相符齊備,相符者受理
申請,反之退回申請。經受理後,給予受理編號後計收審查費
,其受理編號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號碼編碼原則」(表RE-0
1)編碼。
(二)屬國際相互承認協議之申請案件,其受理編號按國別依「相互
承認協議商品驗證證明書號碼編碼原則」規定編碼。
(三)驗證機關(構)就申請人檢附之符合性評鑑資料予以審查,若
資料內容疏漏、錯誤或不全但可補正者,開立「商品驗證登錄
補件通知書」(表 CH-01)請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補件通
知不限次數),逾期不補正者,核發「商品驗證不符通知書」
(表 CH-02),並予以結案;若不可補正者,即核發「商品驗
證不符通知書」。
(四)申請人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提出經本局核予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或正字標記等驗證標
誌之登錄資料,得代替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文件之型式試驗報
告者,其相關條件如下:
1.以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申請驗證登錄經審查符合者。
2.正字標記之檢驗報告之核發日期在申請驗證登錄前一年內者
。
(五)申請人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依商品驗證國際相互
承認協議對方國簽發之驗證證明,得視為已符合驗證登錄符合
性評鑑程序,惟申請人須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保存相關技術文
件供驗證機關(構)查核。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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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驗證登錄商品之進口授權規定
(一)證書名義人或被授權人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書(表 AP-05)及驗證登錄申請資料
登錄程式檔案。但線上申請者免檢附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
程式檔案。
2.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正本或影本。
3.被授權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其他
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個人身分證影本。
4.國內產製商品不得申請進口授權。但情形特殊並經本局核准
者,不在此限。
(二)商品進口授權之有效期限,經審查核可後,由驗證機關(構)
依「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號碼之編碼原則」(表
RE-03)編碼,並核發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表C
E-02)。
(三)屬國際相互承認協議之授權進口申請案件,其受理編號按國別
依「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號碼之編碼原則」規定
編碼。
(四)驗證登錄商品之進口授權經證書名義人以書面文件通知驗證機
關(構)終止、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經註銷者,驗證機關(構)應行文被授權人廢止其驗證登錄商
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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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申請商品驗證證明之規定
(一)驗證證明之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規定如下:
1.相互承認協議商品驗證證明申請書(表 MRA-AP-12)及申請
資料登錄程式檔案。
2.檢驗機關或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及經指定之相
關資料暨技術文件。
3.申請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
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
(二)驗證機關(構)受理申請後,給予受理編號並計收審查費,其
受理編號按國別依「相互承認協議商品驗證證明書號碼編碼原
則」(表MRA-RE-05)編碼。
(三)驗證機關(構)審查核可登錄後,依據相互承認協議核發對方
國同意之商品驗證證明(表MRA-CE-04或05)。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