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綜企字第1131000303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表CH-01、表RE-01、第七點表RE-03、第九點表MRA-CE-04、表MRA-CE-05、表MRA-RE-05,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受理及審核作業
      (一)驗證機關(構)受理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應核對所繳交文件是
         否與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規定應附資料相符齊備,相符者受理
         申請,反之退回申請。經受理後,給予受理編號後計收審查費
         ,其受理編號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號碼編碼原則」(表RE-0
         1)編碼。
      (二)屬國際相互承認協議之申請案件,其受理編號按國別依「相互
         承認協議商品驗證證明書號碼編碼原則」規定編碼。
      (三)驗證機關(構)就申請人檢附之符合性評鑑資料予以審查,若
         資料內容疏漏、錯誤或不全但可補正者,開立「商品驗證登錄
         補件通知書」(表 CH-01)請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補件通
         知不限次數),逾期不補正者,核發「商品驗證不符通知書」
         (表 CH-02),並予以結案;若不可補正者,即核發「商品驗
         證不符通知書」。
      (四)申請人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提出經本局核予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或正字標記等驗證標
         誌之登錄資料,得代替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文件之型式試驗報
         告者,其相關條件如下:
         1.以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申請驗證登錄經審查符合者。
         2.正字標記之檢驗報告之核發日期在申請驗證登錄前一年內者
          。
      (五)申請人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依商品驗證國際相互
         承認協議對方國簽發之驗證證明,得視為已符合驗證登錄符合
         性評鑑程序,惟申請人須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保存相關技術文
         件供驗證機關(構)查核。

  • [附表]
  • 表CH-0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補件通知書

  • 表CH-0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不符通知書.

  • 表RE-01-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號碼編碼原則

  • [修正]

  • 七、驗證登錄商品之進口授權規定
      (一)證書名義人或被授權人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書(表 AP-05)及驗證登錄申請資料
          登錄程式檔案。但線上申請者免檢附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
          程式檔案。
         2.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正本或影本。
         3.被授權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其他
          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個人身分證影本。
         4.國內產製商品不得申請進口授權。但情形特殊並經本局核准
          者,不在此限。
      (二)商品進口授權之有效期限,經審查核可後,由驗證機關(構)
         依「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號碼之編碼原則」(表
         RE-03)編碼,並核發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表C
         E-02)。
      (三)屬國際相互承認協議之授權進口申請案件,其受理編號按國別
         依「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號碼之編碼原則」規定
         編碼。
      (四)驗證登錄商品之進口授權經證書名義人以書面文件通知驗證機
         關(構)終止、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經註銷者,驗證機關(構)應行文被授權人廢止其驗證登錄商
         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

  • [附表]
  • 表AP-05-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書

  • 表CE-0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

  • 表RE-03-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號碼之編碼原則

  • [修正]

  • 九、依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申請商品驗證證明之規定
      (一)驗證證明之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規定如下:
         1.相互承認協議商品驗證證明申請書(表 MRA-AP-12)及申請
          資料登錄程式檔案。
         2.檢驗機關或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及經指定之相
          關資料暨技術文件。
         3.申請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
          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
      (二)驗證機關(構)受理申請後,給予受理編號並計收審查費,其
         受理編號按國別依「相互承認協議商品驗證證明書號碼編碼原
         則」(表MRA-RE-05)編碼。
      (三)驗證機關(構)審查核可登錄後,依據相互承認協議核發對方
         國同意之商品驗證證明(表MRA-CE-04或05)。

  • [附表]
  • 表MRA-AP-1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互承認協議商品驗證證明申請書

  • 表MRA-CE-04-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COC)

  • 表MRA-CE-05-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互承認協議商品驗證證明

  • 表MRA-RE-05-相互承認協議商品驗證證明書號碼編碼原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