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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召集人視需要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主持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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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出席會議、審查文件時,得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支出席費或審查費。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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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度量衡行政管理單位兼理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90年6月14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度政字第1135000154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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