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91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388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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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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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檢查機關(構)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報告編號:由本局資訊系統產出之編號。
(二)適用之商品驗證制度。
(三)檢查種類:初次工廠檢查或後續工廠檢查。
(四)生產廠場名稱。
(五)生產廠場廠址。
(六)商品種類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
(七)檢查機關(構)印信或其工廠檢查報告簽署人簽章。但採電子
報告形式者,以工廠檢查電子報告專用圖樣代之。
(八)簽發日期:當次工廠檢查報告簽發日期。
(九)原始簽發日期:該生產廠場之初次工廠檢查報告簽發日期。
(十)檢查/審查日期:該次工廠檢查日期,或換發報告之審查日期
。
(十一)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之認證標誌(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
證基金會認證之本局認可工廠檢查機構適用)。
(十二)加蓋鋼印(本局及所屬分局核發之紙本工廠檢查報告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