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91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388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各檢查機關(構)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報告編號:由本局資訊系統產出之編號。
      (二)適用之商品驗證制度。
      (三)檢查種類:初次工廠檢查或後續工廠檢查。
      (四)生產廠場名稱。
      (五)生產廠場廠址。
      (六)商品種類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
      (七)檢查機關(構)印信或其工廠檢查報告簽署人簽章。但採電子
         報告形式者,以工廠檢查電子報告專用圖樣代之。
      (八)簽發日期:當次工廠檢查報告簽發日期。
      (九)原始簽發日期:該生產廠場之初次工廠檢查報告簽發日期。
      (十)檢查/審查日期:該次工廠檢查日期,或換發報告之審查日期
         。
      (十一)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之認證標誌(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
          證基金會認證之本局認可工廠檢查機構適用)。
      (十二)加蓋鋼印(本局及所屬分局核發之紙本工廠檢查報告適用)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