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93年7月16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63000212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五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五之一、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應依公告或國家標準之規定,填列製造日期或製造批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