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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之一、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應依公告或國家標準之規定,填列製造日期或製造批號。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93年7月16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63000212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五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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