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102000004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至第七點、第十二點,並自110年2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同類紡織品:分為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成衣、毛
         衣、內衣、泳衣、毛巾(含浴巾)、織襪、寢具(含床罩組、
         單件式寢具)等八大類。
      (二)同種商品:同進口報單之同項次商品。
      (三)全部檢驗項目: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鎘、鉛、有機錫
         、壬基酚(NP)、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全氟辛烷磺酸
         (PFOS)、標示,嬰幼兒、兒童衣物含繩帶及拉帶者,加驗「
         物理性安全要求」。

  • [修正]

  • 五、國內產製之商品,其報驗義務人依本點申請取得隨時查驗同意書者,
      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方式執行檢驗,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作業:
         1.申請人:
          (1)國內生產廠場。
          (2)委託國內生產廠場產製且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
           者名義於國內銷售之委託者。
         2.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廠場
          取樣隨時查驗:
          (1)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
          (2)應施檢驗範圍內個別生產廠場所有品目前一曆年出廠數量
           ,前一曆年無生產者,則檢附當年度預估出廠數量。
          (3)其它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
      (二)受理及審核作業:
         1.檢驗機關受理申請後,依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為主,必要
          時得執行工廠實地查核,若須執行工廠實地查核時,則視申
          請商品類別,依單位業務分工及專業技術性質,遴派適當人
          員執行工廠實地查核。工廠取得台灣產製 MIT微笑標章使用
          證書者,該類紡織品得免實地查核。
         2.查核人員執行實地查核時,應填寫「工廠實地查核紀錄」。
         3.工廠所在地非屬受理機關所轄範圍,受理機關可委由工廠所
          在地之檢驗機關執行工廠實地查核。
         4.工廠實地查核之相關資料由受理之檢驗機關保管,保存期限
          為三年。
         5.申請隨時查驗之商品,經審查文件備齊且確有生產事實者,
          由檢驗機關核發「隨時查驗同意書」。
      (三)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商品,其報驗義務人應於每曆年度一月底
         前向檢驗機關繳交國產商品進入國內市場登記表,填寫前一曆
         年度出廠數量及金額等項目,並依該表內商品出廠金額繳納檢
         驗費。
      (四)抽驗頻率原則:檢驗機關依國內產製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提供之
         「前一曆年出廠數量」或「當年度預估出廠數量」推算其總出
         廠批數後,以百分之五比例規劃年度抽驗次數,依該報驗義務
         人提供之可取樣時間及地點執行取樣檢驗,至多每一個月抽驗
         一次,至少每年抽驗一次。報驗義務人取得台灣產製 MIT微笑
         標章使用證書,該類紡織品以每年抽驗一次為原則。各類紡織
         品出廠數量與批數之換算方式如下:
         1.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以五百打為一批。
         2.毛巾、內衣,以一千五百打為一批。
         3.浴巾,以三千條為一批。
         4.床罩組,以三千組為一批。
         5.單件式寢具,以五千件為一批。
      (五)檢驗機關執行前款取樣二次皆未取得欲取樣之商品,應通知報
         驗義務人限期提供樣品。取樣數量為取同類紡織品任一商品二
         件,但取得台灣產製 MIT微笑標章證書之生產廠場有換證需求
         ,得應業者需求於同類紡織品中增加抽樣其他品項,並以第二
         點第三款之檢驗項目為限,執行檢驗符合規定者核發「隨時查
         驗取樣檢驗結果表」或「廠場取樣隨時查驗證明」。
      (六)檢驗不合格處理:
         1.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三條之一通知報驗義務人回收改正與不
          合格同批商品。
         2.除依前目處理外,品質或纖維成分檢驗不合格者另提高抽驗
          頻率為每週至該報驗義務人提供之可取樣地點抽驗同類紡織
          品一次為原則,標示不合格者,則以查核同類紡織品標示為
          原則,須經連續三次抽驗或查核符合規定後,始恢復原抽驗
          頻率;屬委託產製商品則以抽驗或查核同受託者商品為原則
          。
      (七)廠場取樣隨時查驗商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減少等異動情形
         時,應向原申請隨時查驗之檢驗機關申請變更。
      (八)商品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檢驗機關得通知改採監視查驗之逐批查驗方式報驗,於該情形
         消失後始恢復廠場取樣隨時查驗:
         1.一月底前未依規定提送國內市場登記表,或國內市場登記表
          記載不實。
         2.三月十五日前未繳納檢驗規費。
         3.拒絕檢驗機關執行取樣檢驗。
         4.經檢驗機關要求限期提供樣品供檢驗,屆期未提供。
         5.自行申請停止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
         6.停業、行蹤不明或連續二年申報無出廠產品數量。
      (九)有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情形之一,於改採查驗方式後一個月,
         情形仍未消失者,須俟情形消失日起四個月後,始恢復廠場取
         樣隨時查驗。

  • [修正]

  • 六、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基本檢驗設備為「紫外光可見光分光光譜儀(UV
      -Vis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原子吸收光譜儀(AA
      )或感應耦合電漿原子放射光譜儀( ICP)」、「逆相高效能液相層
      析儀(逆相HPLC)」及「液相層析串聯質譜法(LC-MS/MS)」。

  • [修正]

  • 七、檢驗項目及單位:
      (一)監視查驗之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抽中批之檢驗項目如下:
         1.標示查核,纖維成分標示有明顯錯誤者,得取樣檢驗。
         2.依取樣之產品特性任選「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
          、「鎘、鉛」、「有機錫」、「壬基酚(NP)、壬基酚聚氧
          乙烯醚(NPEO)」、「全氟辛烷磺酸(PFOS)」六項檢驗項
          目之其中一項以上執行檢驗,並以輪流選項為原則。
         3.嬰幼兒、兒童衣物含繩帶及拉帶者,加驗「物理性安全要求
          」。
      (二)廠場取樣隨時查驗取樣檢驗之檢驗項目同前款,並得依報驗義
         務人需求,執行前款第二目檢驗項目二項以上檢驗。
      (三)取得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自行檢驗項目為全部檢驗項
         目。
      (四)檢驗單位: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各分局。

  • [修正]

  • 十二、市場購樣之隨時查驗由標準檢驗局逐年訂定查驗計畫執行,相關規
       定如下:
       (一)查驗單位: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各分局。
       (二)樣品來源:以市場購樣為主,查驗結果發現品質不合格者改
          於生產廠場、海關關區、陳列銷售或倉儲地點執行取樣。
       (三)檢驗項目:同第七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
       (四)商品檢驗標識:毋須標示。
       (五)查核結果處理:
          1.標準檢驗局將適時發布查核結果。
          2.品質項目不合格者之處理方式如下:
           (1)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三條之一,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
            收或改正,相關規定準用第十點第四款規定辦理。
           (2)屬進口商品者,將於海關關區內就特定商品實施抽驗檢
            測,須經連續三次查驗皆符合規定後或三個月內皆未進
            口同種類紡織品,始恢復以市場購樣方式執行後續查驗
            事宜。但因特殊原因,致無法於關區內就報驗義務人之
            商品實施抽驗檢測者,改於報驗義務人之陳列銷售地點
            或倉儲地點實施取樣檢驗,原則每月查驗一次。
           (3)屬國產商品,將於生產廠場實施取樣檢驗,原則每月查
            驗一次,須經連續三次查驗皆符合規定後或三個月內皆
            未製造同種類紡織品,始恢復以市場購樣方式執行後續
            查驗事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