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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102000018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110年2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相關規定:
      (一)型式認可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依前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申請書、型式試
          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型式
          認可證書。
         2.型式認可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型式認可申請案起十四
          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
          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3.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
      (二)逐批檢驗查驗方式:
         1.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檢具申請書及型式認可證書
          影本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或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申請
          報驗,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製造日期或製造批號。
         2.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須以同型式商品為一批報驗。檢驗機關
          得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驗批含不同
          系列型式時,由檢驗機關抽取每一系列型式執行檢驗。未抽
          中批採書面核放以簡化檢驗程序,惟必要時得改採逐批檢核
          。
         3.同型式商品報驗達二十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屬防火塗
          料商品得改以每批以二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屬防
          火塗料外之應施檢驗塗料商品得改以每批以十分之一之機率
          實施取樣檢驗。
         4.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二罐,每罐體積至少一公升。
         5.取樣檢驗項目:依第四點執行檢驗。
         6.檢測單位:本局及本局所屬基隆、臺中、高雄分局。
         7.逐批檢驗之檢驗期限為檢測單位收樣後十二個工作天。
         8.塗料商品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含量檢測,原則上依
          據CNS15039-1「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
          -第1部:扣除法」進行試驗,若檢測結果不合格且VOC含量
          低於百分之十五以下者,始送至本局高雄分局以CNS15039-2
          「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 2部:氣
          相層析法」進行最終檢測,確認是否合格。
         9.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型式商品須經連續三批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
           復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2)同批商品部分型式商品合格、部分不合格或全數不合格者
           ,得先辦理分割批數後,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就不
           合格型式商品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監督改善申請後重新
           報驗;合格之型式商品分割後即可放行。
          (3)分割批數申請以一次為限。
         10.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
          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相關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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