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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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相關規定:
(一)型式認可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依前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申請書、型式試
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型式
認可證書。
2.型式認可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型式認可申請案起十四
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
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3.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
(二)逐批檢驗查驗方式:
1.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檢具申請書及型式認可證書
影本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或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申請
報驗,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製造日期或製造批號。
2.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須以同型式商品為一批報驗。檢驗機關
得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驗批含不同
系列型式時,由檢驗機關抽取每一系列型式執行檢驗。未抽
中批採書面核放以簡化檢驗程序,惟必要時得改採逐批檢核
。
3.同型式商品報驗達二十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屬防火塗
料商品得改以每批以二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屬防
火塗料外之應施檢驗塗料商品得改以每批以十分之一之機率
實施取樣檢驗。
4.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二罐,每罐體積至少一公升。
5.取樣檢驗項目:依第四點執行檢驗。
6.檢測單位:本局及本局所屬基隆、臺中、高雄分局。
7.逐批檢驗之檢驗期限為檢測單位收樣後十二個工作天。
8.塗料商品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含量檢測,原則上依
據CNS15039-1「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
-第1部:扣除法」進行試驗,若檢測結果不合格且VOC含量
低於百分之十五以下者,始送至本局高雄分局以CNS15039-2
「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 2部:氣
相層析法」進行最終檢測,確認是否合格。
9.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型式商品須經連續三批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
復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2)同批商品部分型式商品合格、部分不合格或全數不合格者
,得先辦理分割批數後,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就不
合格型式商品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監督改善申請後重新
報驗;合格之型式商品分割後即可放行。
(3)分割批數申請以一次為限。
10.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
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相關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