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82000266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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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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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六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BP、BBP、DEHP、DNOP、DINP、DIDP)含量:依據CN
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檢驗。
(二)八種重金屬(銻、砷、鋇、鎘、鉻、鉛、汞、硒)含量:依據 CNS 15503「兒童用
品一般安全要求」檢驗。
(三)連頸帽及頸部之繩帶及拉帶:依據 CNS 15291「兒童衣物安全規範-兒童衣物之繩
帶及拉帶」第3.1節至第3.3節檢驗。
(四)中文標示: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應行標示事項包括:
1.產品名稱。
2.主要成分或材質。
3.適穿身高。
4.製造日期(年、月、日)。
5.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者,並應標示進口
商、代理商或經銷商名稱、電話、地址。
6.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如:使用後處理方式、保存方法、清洗方式等)或警告標
示(如:繩帶警告事項、遠離火源警告事項等)。
7.商品檢驗標識: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二條規定,於商品本體、產品說明書或最小包
裝明顯處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