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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92年8月13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50460254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蓄水池與水塔應為水密性構造物,且應設置適當之人孔、通氣管及溢排水設備;池(塔)底
    並應設坡度為五十分之一以上之洩水坡。
    蓄水池容量應為設計用水量十分之二以上;其與水塔容量合計應為設計用水量十分之四以上
    至二日用水量以下,並需符合自來水事業所訂基準值。
    前項基準值由自來水事業訂定及公告,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蓄水池之牆壁及平頂應與其他結構物分開,並應保持四十五公分以上之距離;池底需與接觸
    地層之基礎分離,並設置長、寬各三十公分以上,深度五公分以上之集水坑。
    進水口低於地面之蓄水池,其受水管口徑五十公厘以上者,應設置地上式接水槽或持壓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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