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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92年8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10460219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五條之一

    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位於停止及限制供水區域之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最
    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得適用下列標準:
    一、鐵(Fe):0.五毫克/公升。
    二、錳(Mn):0.一毫克/公升。
    三、自由有效餘氯:0.二至三.0毫克/公升。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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