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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61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70460524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甲級考驗: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相
       當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並曾任有關該類工作滿三年,有證明文件。
     二、乙級考驗相當類及格,並於及格後任有關該類工作滿三年,有證明文件。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
       格,取得證書。

  • [修正]
  • 第六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乙級考驗: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並曾任有關該類工作滿三年,有證明文件。
     二、丙級考驗相當類及格,並於及格後任有關該類工作滿三年,有證明文件。
     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
       格,取得證書。

  • [修正]
  • 第七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丙級考驗:
     一、年滿十八歲。
     二、其他國家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取得證書或取得其他政府機關考驗之相關專業證照。

  • [修正]
  • 第八條

     各類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之考驗方法如下:
     一、學歷、經歷、著作、考試及格證書、考驗專業證照及發明審查。
     二、筆試或口試。
     三、實地操作。
     符合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三款或前條第二款資格人員之考驗,得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
     方法辦理;其餘人員之考驗,得由本部視實際需要決定採一種或兼採二種以上之方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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