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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水計畫經核定後,申請修正用水計畫者,以各類水源增加之計畫用水量
日平均總量依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收費;計畫用水量日平均增加未
達三百立方公尺者,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收費;申請廢止、撤銷、核減用
水量者,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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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93年11月3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460583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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