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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應繳納
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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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9046075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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