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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自來水事業編送各級主管機關之年報及月報,應包括給水設備概況、系統供水能力、設計
供水人口數、供水量、水費收入、供水普及率、用戶數、支受援情形及其他相關資料,其
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65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4046104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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