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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後始發給合格證書;申請
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者,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40460173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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