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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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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以下列各項技術為限:
一、創新、改良或整合省水標章管理辦法所訂省水標章產品之技術。
二、研發建築物雨水貯留工程及設計評估相關技術。
三、研發家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四、研發商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五、研發工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六、研發農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60460648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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