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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處,分別掌理各該管事項:
一、企劃處:中長程發展、經建計畫、重大投資、資源規劃、經營策略、專案分析評估研
究發展及其他企劃控制事項。
二、工務處:工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督導及工程招標等事項。
三、供水處:水源保育、管理、運用、調配、給水設備維護、更新操作及生產力運用與勞
工安全衛生等事項有關規章制度之訂定與執行事項。
四、營業處:各項營業章則之擬訂、營業目標之推廣、水表管理、用水設備管理、用戶服
務管理、營收稽核與營業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五、財務處:財務計畫、費率核計、股權管理、資金籌措與償付、資金調度、出納、財產
管理、用地取得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六、材料處:機料器材之採購、檢驗及儲運管理之執行督導等事項。
七、水質環保處:水質檢驗及淨水、事業廢水處理、水污染防治之策劃、研究、審查、督
導、考核等事項。
八、工業安全衛生處:規劃督導職災防止計畫、稽核檢查、危害通識、作業環境測定、教
育訓練、健康管理、職災調查等事項。
九、資訊處:資訊系統發展與相關作業之策劃、審查、推展、督導及執行等其他有關資訊
業務事項。
十、行政處:文書、檔案、庶務、公共關係、公文稽核與管制、法律事務及不屬其他處、
中心、室之事項。
十一、人力資源處:掌理有關組織編制、人力資源策略規畫、職位分類、權責劃分、分層
負責、員工任免、遷調、考核、獎懲、訓練、撫卹、退休、福利、諮商輔導及勞工
關係事項。
十二、會計處:掌理有關預算、決算、內部審核、帳務、成本、會計報告、會計資料、會
計制度及章則之設計修訂,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其他有關歲
計會計事項。
十三、政風處:掌理有關政風規章之擬訂、宣導、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
、公務機密及設施安全維護、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事項。
前項各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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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公司置總工程師、處長、副總工程師、秘書、組長、工程師、技術師、管理師、工程員
、技術員、管理員、組員,分派本公司各單位辦事。本公司於九十六年五月改制適用經濟
部所屬事業人事制度當時企劃處、工務處、供水處、營業處、財務處、材料處、水質處、
會計室、資訊中心員額編制已設有副理、副主任得改設為副處長。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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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顧問、總工程師、一級主管由董事會任免,副總工程師、秘書
及一級副主管,由董事長任免,並按月彙報董事會備查外,餘均由總經理派免,但法令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經濟部經人字第09703596020號函備查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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