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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36020202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前條第一款之基本資料,淹水潛勢圖製作機關得洽請下列各機關提供:
    一、氣象: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二、水文:經濟部水利署。
    三、地質: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四、地形、地貌:內政部。
    五、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級政府。

  • [修正]
  • 第四條

    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方法及程序,依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內容辦理。
    前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經濟部得會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之,
    其內容應包括限制條件及使用說明之方式。
    前項使用說明應述明淹水潛勢圖係基於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
    及水理模式演算所繪製,參考使用時應特別注意。

  • [修正]
  • 第六條

    淹水潛勢圖應由製作機關以召開審查會議或成立審查小組之方式辦理自主
    審查;出席審查者應包含防救災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製作者,應邀請轄管之河川分署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參加;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者,應邀請轄管之河川分署參加
    。淹水潛勢圖之範圍涉及水庫時,製作機關並得邀請轄管之水庫管理機關
    (構)參加。
    第一項自主審查項目,依第四條第一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內容,包含基
    本資料蒐集、分析模式建構、檢定驗證方法、情境模擬成果、淹水潛勢圖
    公開應用之可行性、整體影響及因應措施等。
    淹水潛勢圖經自主審查通過後,由製作機關將審查通過之圖資併同製作成
    果報告、自主檢核表及核可公文報請經濟部審議。

  • [修正]
  • 第七條

    淹水潛勢圖之審議,由經濟部成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議小組置委
    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
    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農業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如涉及第五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業務者,應行迴避。
    審議小組辦理相關直轄市、縣(市)淹水潛勢圖審議時,應邀請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指派代表出席。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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