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5046063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刪除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

    使用公、私有土地,其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
    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 [刪除]
  • 第六條

    (刪除)

  • [刪除]
  • 第八條

    (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