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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使用公、私有土地,其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
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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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刪除)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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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5046063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刪除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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