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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補助額度如下: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位於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以下費用全
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其他政府機關定有優於本法之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本辦法限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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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概算籌編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補助經費,並
依編列經費狀況,於年度開始前,擬具年度補助計畫公告之。
前項補助計畫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籌編經費額度、補助申
請期限、補助項目、補助優先順序、停止補助條件、補助申請書表、申請補助流程及其他應
注意等事項。
第一項補助計畫得於預算經立法機關審定後或業務需要,辦理修正公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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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補助之用戶得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前或接水完成後,依補助計畫內之申請補助流程,檢附
下列文件,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補助款撥付自來水事業同意書或自來水事業開立之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及第四款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60460234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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