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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89年9月6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36000236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第十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一、第四點附表二,第五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分署審查其轄管中
      央管河川區域內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申請種植植物案
      件,特訂定本規定。

  • [修正]

  • 三、河川分署應依各河川特性,辦理所轄河川種植區域等級之分級劃設後
      ,報本署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種植區域等級指依河寬、平均坡降、平均流速、高灘地水深等評
      估參數,將高灘地可種植區域劃分五等級,劃分方式依第六點與第七
      點規定及附表一種植區域等級評估基準表辦理。
      前項劃分若有於河川區域內種植高莖作物者,以離河道深槽最遠處之
      高灘地優先考量。

  • [附表]
  • 附表一-種植區域等級評估基準表

  • [修正]

  • 四、河川區域內種植草本植物及蔓藤植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附表二之限制。
      (二)種植縱長及種植橫寬均不得超過五十公尺,每一列植之間隔需
         留五十公尺以上之空地。但植株高度低於五十公分且未設置支
         持之棚架,於空地種植者不在此限。
      每年十月十五日後種植,而收成期在翌年汛期開始前(四月三十日前
      )完成收成之短期草本作物且使用人於汛期開始前可回復至符合前項
      規定之種植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允許種植區域累計寬度與高灘地寬
      度比例最大值限制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附表]
  • 附表二-草本植物及蔓藤植物植栽之限制

  • [修正]

  • 五、種植木本植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附表三之限制。
      (二)沿河川縱列種植者,種植縱長不得超過一百公尺,每一列植之
         間隔需留五十公尺以上之空地。但種植於空地之草本、蔓藤植
         物其植株高度低於五十公分且未設置支持之棚架,及臨深槽五
         十公尺區域內於沿河流方向連續列植長度並配合防洪需求者,
         不在此限。
      (三)於計畫洪水位時之高灘地水深超過五公尺,禁止種植喬木。

  • [附表]
  • 附表三-木本植物植栽之限制

  • [修正]

  • 七、河川區域種植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不受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之限
      制:
      (一)地面高程高於計畫洪水位以上之高灘地。
      (二)河川分署已施設河防建造物,其高程高於計畫洪水位以上,受
         保護之堤內土地。
      (三)已公告治理計畫或已核定治理規劃,但未完成治理之河段,於
         用地範圍線與河川區域線間之範圍。

  • [修正]

  • 十、河川分署為防洪治理、河川揚塵改善及河川環境保育需要,得依防洪
      設施規劃地點、形式,按種植樹種特性並估計其成長型態,以防洪植
      栽工法辦理,並得密集植栽,但最大水位總抬升率不得大於出水高之
      百分之十二。
      前項防洪植栽工法種植,除第十二點規定外,得不受其他各點之限制
      。

  • [修正]

  • 十二、植栽之管理方式如下:
       (一)幼木栽植時,應行必要之固定保護措施,避免流木化。
       (二)種植喬木必要時得於樹根成長範圍設施保護工,以免樹木流
          失。
       (三)隨樹木之成長、樹形變大受水流或風之作用增大時,應修剪
          成適當之樹形,喬木冠寬維持在六公尺以下。
       (四)生長不佳之樹木無法達到抵抗倒伏之要求時,應予剷除或砍
          除。
       (五)認定有妨礙水流時,應進行砍伐、修枝等改善措施。
       (六)因自然蔓生超出原許可條件時,應予以剷除或砍除。
       經許可種植而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河川分署應通知許可使
       用人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河川分署逕為代履行之。

  • [修正]

  • 十三、河川分署對於河川區域植物,應定期評估其妨礙水流程度,其有以
       下情形者,得不受其他各點限制逕行改善:
       (一)預測植物群對洪水排洩有妨礙時。
       (二)植物群沿堤防生長,致危及堤防安全之虞者。
       (三)植物群之根缽對堤防、水門及其他防洪建造物有不良影響者
          。
       (四)經重新規劃檢討需降低河川種植區域等級者。
       依前項規定之砍伐涉及保育類植物時,應知會相關單位協調辦理。
       但為防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者,河川分署得先行逕予改善。

  • [修正]

  • 十四、申請河川區域內綠美化或環境保育種植除依河川管理辦法規定者外
       ,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所提申請種植位置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並
          標示公私有地位置。
       (二)種植計畫書,應含詳細植栽內容。
       (三)申請種植區域中有第九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得依第九
          點規定附具植栽水理計算書。
       (四)種植管理計畫書。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如因第九點或河川管理需要,河川分署得請申請人補附與河川
       圖籍比例尺相同之申請種植地形圖。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施設之綠美化種植,其許可
       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
       原經許可種植後有需補植情事且其補植種類與位置不變者,得予補
       種;如欲補植他種類植物或變更種植位置者,應經河川分署同意。

  • [修正]

  • 十六、於本規定施行前已許可種植者,從其許可內容,其種植管理、重新
       申請案件,依本規定辦理。
       位於原住民族土地,經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現況為原住民族種植
       使用,符合本規定者,由河川分署協助輔導申請使用,若不符合本
       規定者,得由河川分署協助變更種植種類或其他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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