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092020428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補助經費提報核定及停止條件:本計畫補助經費,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九月底前檢具經
費提報申請表(如附件三),提報次一年度經費需求至本署,本署彙整並召開會議審議
後,予以核定,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補助。 - [附表]
- [修正]
-
六、經費撥款機制及保留核銷作業:
(一)第一階段經費撥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如附
件四)送水利署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階段經費撥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執行達已撥經費百分之七十者,應檢具收據、已核章之
請款明細表、經費累計表(如附件五)及提送執行達已撥經費百分之七十之佐證
資料(如補助申請人之申請明細總表或配合接水前補助經費撥付自來水事業之公
文)送水利署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五。
(三)辦理尾款請領及核銷決算作業: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針對已執行補助案之決算,應檢具收據、已核章之請款明
細表、已核章之經費累計表(如附件五)及核銷清冊(如附件六)送水利署辦理
核銷決算作業,並得請撥賸餘補助經費;另核銷清冊電子檔(如附件六)須於每
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送水利署,辦理後續經費核銷及繳回作業。
(四)保留作業:
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依實際受理情形(已於申請期限前申請,惟當年度無法撥
付之案件)提送保留申請表(詳附件七)及其他佐證資料送水利署,辦理經費保
留申請作業,並需於次一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作業。 - [附表]